欢迎访问西递实验室官网,实验室设计装修认准西递!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妆〔2025〕16号

文章出处:行业资讯|阅读量:113|发表时间:2025-10-23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商务洽谈,点此处,在线咨询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

  三、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妆〔2025〕16号

  四、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见附件2、附件3)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中检院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七、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附件:

  1.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2.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

  3.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51020173029108.html

相关附件: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1.docx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2.docx

国药监妆〔2025〕16号附件3.docx

化妆品电子标签logo矢量图.zip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相关阅读:

食品/香精香料化工实验室装修设计规范 CEIDI西递

化妆品GMP车间设计 化妆品检测室装修及建设参数指标 CEIDI西递

从0-1,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标准建设方案指南 CEIDI西递

客服

电话

西递服务热线

400-666-1693

西递服务热线

021-62250299

微信

扫码咨询

回顶